协会章程
中山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最后更新时间:2011年04月06日 【字体: 收藏

 (经2010年12月28日中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協會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第十八條的精神,成立本協會,定名為      中山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ZHONGSHANTAIWAN BUSINESS INVESTORS SOCIAL ASSOCIATION(下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記和註冊,以在中山市登記註冊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為主體,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維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團結和聯絡在中山市的台商企業及其投資者、技術、管理人員,增進交流,共商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與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 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局和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和常設機構設在中山市東區博愛1台商協會大樓。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會務範圍及任務如下:
1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幫助台資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發展生產;
2. 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台資企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助會員解決企業在籌辦、
   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擾;
3.幫助會員及台商瞭解大陸有關政策、法令、法規,以各種方式向會員、台商傳遞
   有關經濟資訊,提供有關大陸各類工商服務的諮詢;
4.根據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組織會員開展多種形式的聯誼與交流活動,促進中山與臺灣兩地的交往與合作;
6.興辦社會公益活動;
7. 幫助會員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有關困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在中山市登記註冊的台商三資(獨資、合資、合作),三來一補企業或在中山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及為協會服務的有關人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體,在中山登記註冊的台資企業以本企業名義加入的均為單位會員;在登記註冊地台資企業從業的臺灣同胞以個人名義加入的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
會員入會須遵循下列程
1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2 填寫入會申請表;
3 經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或協會領導審核;
4 辦理入會手續並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本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個人會員有選舉權、表決權;
2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3 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 要求協助解決企業的困難;
5 要求協會維護本企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6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本協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2 按規定繳納會費;
3 積極參加會務活動,維護協會的團結和合法權益;
4 敬業、守法,為繁榮兩岸經濟服務;
5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或退出協會,均為自願原則,但均需按規定辦理手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犯有其他損害協會利益的錯誤行為,經理監事或常務理監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如下處分:
1 口頭勸告;
2 書面警告;
3 終止權利六個月
4 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增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3.通過協會領導機構成員;
4.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其它重大事項;
5.審議經費預算、決算。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由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組成的理監事會。本協會的領導成員以民主協商與選舉相結合的辦法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應在常务理監事中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理監事會、常務理監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給予的職權,它的任務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根據協會的任務,制定工作計組織實施;
3.負責管理本協會的經費;
4.提議增免理監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會長、名譽理事;
5解和指導各鎮區聯誼會(分會)的活動;
6.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7.提出修訂協會章程意見;
8.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9.協會不得加入外國商會及境外社團組織,與其他任何組織沒有隸屬關係,不得接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委託從事與章程規定不符的活動。
理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理監事會議和常務理監事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通過即為有效。
第十七條    理監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幹事若干人。正、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監事會通過,並在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理監事會的日常工作。總幹事、幹事(秘書)由秘書長提名,會長聘用。
第十八條 會長由台商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實現中華民族的振興積極努力;
2.台商本人投資的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台商中有一定的威望;
4.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團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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