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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后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用語含義:(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銳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淨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准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并非一定期限內重复使用的規則。

第三條、本辦法适用于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銳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

第四條、加工貿易單耗標准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准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平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于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

第五條、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准适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不适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准,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

第六條、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

第七條、海關總署根据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适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准(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准),海關總署負責國家有單耗標准數据庫的維護,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准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据單耗標准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實際,制定僅适用于本關區范圍的單耗標准(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准),各直屬海關負責關氏單耗標准的維護,并報總署備案后執行。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布國家單耗標准,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准即行廢止。

第八條、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准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加工單耗。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准或關區單耗標准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國家單耗標准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准生效在海關備案商品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准核銷。

第十條、本辦法中關用語的解釋:

(一)淨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T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第十一條、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范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務局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种損耗(遺洒、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挂壁、挂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補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于工藝損耗的情況。

第十二條、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种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与海關計算机聯网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

第十三條、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确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數据存入單耗資料庫。

第十四條、加工貿易企業單耗資料庫的成品單耗經海關核實确認后,即可成為海關對該加工貿易企業核工業銷該成品加工的單耗標准。經海關核定确認單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复加工時,海關可不再審核該成品的單耗。

第十五條、加工貿易企業加工的成品實際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前,應如實申報成品的單耗,如海關認為必要,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原材料成品樣品或其影象圖片、圖樣及其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數据和資料;

(二)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質量檢測標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質量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加工合同、生產報表、成本核算等到有關賬冊;

(四)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對企業稽查審計的結果和報告資料等;

(五)其它能反映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情況的資料。

加工企業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海關對企業提供的信息資料中屬于商業秘密的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在生產中的實際成品單耗与其向海關備案時申報的單耗不符時,應在成品實際報關出口(包括深加工結轉)前主動向主管地海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海關按規定辦理變更。

第十七條、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准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准的理由作出具体說明,并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主管海關或現場業務部門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書面文書后,應按規定程序對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做必要的核查,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請直屬海關審核,直屬海關同意后報海關總署審批。

(三)海關總署在接到直屬海關上報的文件后,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品的國家單耗標准是否需要調整進行研究并予以回复。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關區單耗標准,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准的理由作出具体說明,并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海關在接到加工貿易企業書面申請并按規定程序和方法對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進行必要的核查,并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直屬海關審批。

(三)直屬海關的關區單耗標准,可能根据加工貿易企業的申請和主管海關的核查意見,經調查核實后,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整,并將調整后的關區單耗標准報總署備案。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