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中山市台商投資企業協會网站現在是:

 
 
簡体/繁体 首 頁 會館簡介 台商服務 協會足跡 政策法規 兩岸三地航空 會員名錄
  投資中山 市政部門 鄉鎮政府 財經資訊 便民窗口 中港澳船運表 不可不看

你的位置>台商協會>政策法規>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体制改革的決定》、《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2號令)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优化投資環境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的若干意見》(粵府〔2004〕126號),為規范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涉及的以下項目。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項目;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中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
   (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中3000万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基礎設施和采掘業項目,具体目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另行發布。

  第三條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l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轉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 

  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鼓勵類、允許類中3000万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基礎設施和采掘業外商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第四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划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价;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价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五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証(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証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証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价文件審批意見;  
   (五)規划部門出具的規划選址意見書;  
   (六)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确認文件;  
   (八)涉及其它行業管理的,還需提交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价意見書由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國家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但應當由國家國土資源部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家國土資源部備案。規划選址意見書由省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限制類項目,其環境影響評价意見書由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級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其環境影響評价文件的審批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林地初審、城市規划由省級或地級以上市有審批權的國土資源、林業及城市規划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准或經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報告,附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意見。

  第七條 核准机關在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核准机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八條 上報省級以上核准机關核准、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机构進行評估論証。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接受委托的咨詢机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委托的核准机關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

  第九條 核准或審核机關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或向上一級核准机關部門報送審核意見。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的,由核准或審核机關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机构進行評估的時間,但核准机關應當將委托評估的規定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核准机關對予以核准的項目出具書面核准文件。核准文件中應明确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地點、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等項目主要內容及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其中項目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應在核准文件中明确。

  核准机關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核准文件同時抄送同級土地、環保、城市規划、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外經貿、勞動与社會保障、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條 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划、行業規划和產業結构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划、城市總体規划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准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申請人憑核准机關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划、環境保護、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适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

  第十三條 核准机關出具的核准文件有效期為二年,自作出項目核准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核准文件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据;若在有效期內相關手續未能辦理完畢的,項目申請人應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向原項目核准机關申請延續。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核准机關出具的准予延續文件。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文件的,原核准机關或其上級核准机關有權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文件。撤銷核准的文件必須同時抄送土地、環保、城市規划、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外經貿、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未經核准、核准文件被撤銷、核准文件有效期滿但未按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環保、城市規划、質量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外經貿、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核准權限范圍內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經核准机關核准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核准机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准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它情況。

  第十八條 變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辦法有關項目核准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的規定,凡与本辦法有抵触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摘自《中山市人民政府政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