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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海关管理规定(参考)
   海关对外公布的业务办事时限,是以收到企业的佃事申请且有关单证齐全有效才开始计算的。
如何遵守海关规定、提高办理海关手续的速度?这是每一加工贸易企业迫切关心的问题。海关正致力于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办理效率,但企业是否明白海关有关规定并予以遵守,对提高办理海关手续的速度也十分重要。举一例子:海关对外公布的业务办事时限,是以收到企业的办事申请且有关单证齐全有效才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递交的单证不符合海关操作规定、或有关数据不合逻辑,必然要重新整理提交、从而影响办理速度;又如:企业因对海关的规定不清楚,即使无意中多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也很可能被评为C类企业,相对一般加工贸易企业而言,要面临更多的审批手续,难以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
  这里,我们针对加工贸易企业经常出现的走私违规行为和容易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关区工作实际,编写了《加工贸易海关管理规定简介》(试行),旨在公开重申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帮助加工贸易企业遵守规定,引导企业守法自律,提高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从而加快办理海关手续的速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此,敬请加工贸易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认真阅读和学习,保证通条落实并予以遵守,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由于水平所限,本简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部分 法律责任和企业分类管理


  一、法律责任
1、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数额较大的,是走私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心货物和建法所得。
2、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不构成走私罪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是走私行为,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交付、转让、抵押、调换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由海关责令有关企业追还有关料件或成品,并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有关料件或成品无法追还的,由海关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并按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4、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有关记录不真实的,由海关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并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
5、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核销手续,或者中止、延长、转让有关合同不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处人民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虽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但其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的,如果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上述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外,按规定对经营单位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后予以核销结案。
7、经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或者转于生产内销产品、但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海关手续而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海关除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外,处内税进口科件等值50%的罚款。
8、经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但未事先报经海关许可并办理海关手续而内销的进口料件,属于应领取进口配额许可证登记证明的,事后向海关报告内销或经海关事后发现内销时能提供出口核销期内领取的有权发证部门发给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不能提供进口许可或登记证明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不能提供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或者提供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属于出口核销外补发或不是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的,海关仍按上述3的规定处理。
9、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超过海关核销期(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既不能出口也未申请内销的,海关除按上述5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要求经营单位补领外贸主管部门内销批准证件以及进口许可证件或登记证明,补来证件的,准予内销并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
10、未补来证件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第二十一第的规定撮变卖,价款保留一年。在此一年期限内申领发还价款并补来批准内销证件及进口许可证件或登记证明的,海关仍按前款规定处理,有关价款扣除税款及缓税利息、罚款以及存储、变卖费用后予以发还;仍无法补来有关证件的,按《海关法》第二十一第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将所余价款上缴国库。 11、对于来料加工合同,与来料加工企业联保对外签订合同的外贸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要向海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参与签约的来料加工企业要对签约的事项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公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由有关公司及关系人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分类管理
1、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2、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3)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4)对其进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5)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6)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1)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2)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4)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6)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7)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的;
(8)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2)进出口货逐标开箱查验;
(3)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4)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5)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消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5、海关按走私处罚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处罚的企业,海关对企业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进行管理,除原有加工贸易合同得继续执行外,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其加工贸易业务经营权或进出口业务前,海关不受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和进出口货物报关。

                          第二部分 加工贸易企业在运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超企业生产能力申请签发合同(生产能力主要参照实际出口能力)。
2、“备案清表”项下的单耗量是不包括损耗量的。[说明]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单耗量简称单耗、也叫净耗,是指构成单位成品的各项原材料的净重或其比例组成,是不包含损耗的。包含损耗的耗料标准,海关称消耗定额。
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的定量标准。简单地说,消耗定额就是生产成品所必需消耗的所有原材料(包括损耗)除以成品数量。
耗用原材料总量×(1-工艺损耗率)
单耗量=损耗/成品数量
消耗定额=耗用原材料总额/成品数量
单耗与消耗定额的关系有如下公式:
单耗量(简称单耗)=消耗定额×(1-工艺损耗率)
3、损耗是指生产过程的工艺损耗,即是指加工过程中由于工艺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的原材料损耗,不包括人为造成的损耗,如:废品、残次品、试机材料(俗称洗机料)等。向海关备案时,损耗率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内注明无形损耗率为多少、有形损耗率为多少;如不加注明,则视同所申报的损耗率全为有形损耗。
4、国内购料问题。①向海关备案时合同订明国内采购的具体商品名称、数量和价值等等。②来料加工国内购料,需向外经部门批准。
5、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的普遍情况和广州海关的有关规定,合同有效期一般为半年,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正好过半年的,应有充分理由并提交书面说明报告。
6、合同延期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内一般不能再进口原材料,只能将该合同余料加工出口成品;且不允许多次申请延期。
7、合同变更问题。如果既增加原材料、以同时增加进口的,不能办理变更手续,应视为新合同处理。企业应尽量减少变更次数。
8、企业申报新手册时,应向海关提供生产制单及生产流程图。
9、备案资料数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要单位加盖公章或重新填写。
     二、海关中期核查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应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填实的财会帐册。
2、企业的进口原材料(包括结转过来的原材料)、国内原材料、出口成品(包括待结转出去的成品)和内销产品,应尽量分别单独设仓存放;如无条件单独设仓,则必须各自分开独立堆放。
3、原材料和成品进出仓库时,企业应区分原材料和成品、分别设立进出仓登记单和仓库帐册。如实做好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4、企业对加工流程中各种原材料的耗用、半成品的流转、各车间领料、各工序生产情况以及各环节所产生的边角料、废料、废品或残次品等,应设立记录册,如实做好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5、生产制单、工艺流程、实际用料情况(包括配方)等资料齐全真实归档,以备海关核查。
6、实际生产的单耗或损耗超过合同备案的数值时,应立即到海关办理更改,不能等到核销时才申报,因为核销时货物已出口、海关难以核定认可。
7、生产过程中出现非工艺损耗,即出现废品、残次品、试机材料(俗称洗机料)等,应立即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不能等到核销时才申报,否则海关将不承认。
8、不能擅自发外加工,更不能借料、串料使用(包括国内料件和其他厂料件)
9、办理半成品结转手续应及时、以免海关下厂核查时库存与报关数据不符、造成违规行为。
10、企业的报关、仓管和会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保证报关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以免国报关数据不准确、或与仓管会计数据互相矛盾、造成不必要麻烦。
11、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报关员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关员借企业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比如:要经常检查手册所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是否都是本企业所进出的、有无非本企业的;比如:企业没有进出口业务时手册应交企业集中保管,不应将手册任由报关员自由保管使用。
     三、办理料件结转应注意的问题
1、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转出)到外关区企业深加工出口时,由于是到转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所以要特别留意转入企业有否到海关办理手续、其提供的结转出口报关单是否作假?以免被转入企业以假报关单蒙骗,造成麻烦和经济损失。
2、同一企业签订来料、进料加工两种不同的贸易性质的合同,余料只能在同贸易性质的合同内结转,即来料加工合同的余料不得转入进料加工合同,反之亦然。
3、余料结转应以本厂件帐册、仓库实存数量为依据,如实申请,不应为平衡核销数字虚报余料数量。没有成品出口的合同,其进口料件不能结转,应按一般贸易办理征税内销手续或做退运处理。
4、深加工结转货物必须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同意后方可开展实际结转。深加工结转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可以擅自送货,现时企业执行手册经常出现进出时间倒挂,即未进齐料就有成品出口,其原因之一就是未经海关同意就自行发货,这是违反海关规定的。
5、转入企业需根据调入地海关的批准意见在有效期内分批或一次性送货,并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作好登记、签章。货送齐后到海关办理结转货物形式报关手续,即审单手续。
6、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向海关预早审报结转计划。
7、合同只能在有效期内结转进出;核销期内只能用于核销,不能结转进出。
     四、办理合同核销应注意的问题
1、不按规定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完毕一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送核,造成:(1)合同逾期,海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细则》处以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2)合同不能在台帐期内办理完所有海关手续,影响新合同签发。
2、“核销申请表”项下的单耗是不包括损耗的,其相应的总耗的栏目则为单耗乘以成品数量。
3、合同备案时产品单耗和损耗,通常是平均数值,新产品单耗和损耗也是常常预计的。所以,合同核销时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区分不同规格型号产品、计算实际生产单耗和损耗,并随附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单耗、损耗及其出口数量一览表,按照生产实际总耗和损耗向海关申报核销。企业和报关员往往误解或贪图方便,简单地按照备案时的单耗和损耗申报核销,这是申报不实行为,海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4、进出口货物不以重量为计量单位时,企业往往不按实际重量(包括毛重和净重)向海关申报,造成进出口重量不相称。有的企业出口时将包装物计入货物净重,使海关对包装物料使用情况难于核销。{说明}:海关核销要求进出口重量平衡,即——
进口原材料总净重+国内购料总净重=成品总毛重+损耗重量+废品和残次品重量;
成品总毛重-成品总净重=包装物料重量。
5、企业同时执行的手册数量多,货物不按合同进出口,手册间混料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料件尚未进口却已出口成品”、“成品出口完毕却还有料件出口”等不正常情况,甚至出现有的手册进少出多、有的手册进多出少等不平衡情况,造成海关核销困难和企业经济损失。 6、边角料、废料、废品、残次品等不如实申报,甚至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理,这是违规行为,海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 报关应注意的问题

1、有逾期合同不能申请签发新合同(有效期不包括核销期,参见问题23)。
2、“订货合同”项下的内外销比例,不应按总合同批准的内外销比例填写,应按此合同的实际内外销情况填写。
3、增加口岸,特别是跨关区的增加口岸,应有充分、合适的理由,如进口货物应会提单,否则本关区签发的手册只限本关区进出。
4、备料手册内的料件只能转入对应的出口合同,不能在备料合同间相互结转。
5、半成品结转,双方的商口编码和早报价格、品名应一致,三者如有差异,由调入地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
6、结转货物早报时应用相同的计量单位,若不同应换算成一致(根据合同备案时第一、第二计量单位进行换算,如果换算上有困难,企业应积极主动说明及提供有关说明样板。例如音箱,部分海关以“只”为单位,部分海关则以“KG”为单位,“只”有大小之分,换算成公斤,很难确定。
7、准确、如实填报货物的规格。如合同备案时料件、成品的规格只有一个大致范围,例如,钢材类、纸箱、电路版、音箱等,但货物实际进出时,企业应注明具体规格。
8、中期退料,企业常以质量不符条款为由申请退料,申报人应详细说明如何质量不符,说明不清的应附商检报告。
9、企业合同备案时,进出口商品除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要求审报计量单位外,还应申报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行业标准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即申报双计量单位,以利企业生产和海关监管;同时,在货物进出口时也应按双计量单位申报。
10、企业核销手册不到紧迫时候不过问----海关核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问,联系报关员时常推说工作忙、不及时来办理或解释,监管手续费退补手续也不及时办理,给海关工作造成麻烦,不能顺利核销也影响正常签发新合同。
11、进出口报关单、手册等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给核销带来困难。

                                     第四部分 报关员应注意的问题

做为报关员,除了注意上列问题外,还应特别注意:
1、赁报关证报关,代理报关的应附代理报关委托书。
2、来料加工报关单应加盖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印章;代理报关的除附报关委托书外,还要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企业和报关公司双方报关章。
3、向海关提交的单证,特别是品名、规格、计算单位、币别等应规范、如实填写,不能涂改,并加盖有效公章。
4、企业同每次进出应注意准确填写累计数,不得超合同进口,申报人应在申报前计算清楚才申请。
5、如海关通知企业需下厂,或合同有问题,企业应从速与海关联系,否则会拖延办理时间。
6、转料关封有一定的期限,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办理海关手续。
7、转料办理调入、调出手续应附购销合同,并加盖公章,即双方厂章及双方外资公司章。
8、企业应根据海关对外公布的工作时间作好工作计划,给海关一定的审批时间。单证一经递交海关,在工作时限内不应中途取回手册,否则会影响海关内部操作程序,延误审批时间。如特殊情况需中途取回手册,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条。
9、单单相符。报关单的手写单与电脑单、审批表与报关单、报关单与手册均应相符,经常出现由于填错报关数据或报关数据不致面退单。
10、单证齐全。内销征税报关单应按海关规定交齐单证,金银结转应付银行核销单。
11、正确装订有关单证。第三联结转申请表、代理报关委托书等随附单证,装订在进口报关单背面。第四联结转申请表附出口报关单。报单按手写单一份、电脑单二份共一式三份装订,底单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