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內地与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与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表》(以下簡稱《香港標准表》,見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表》(以下簡稱《澳門標准表》,見附件2)現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香港標准表》和《澳門標准表》中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范圍与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
海關對2007年7月1日起申報進口的《香港標准表》和《澳門標准表》中的貨物,准予按照零關稅驗放。
二、根据海關總署2005年第54號公告規定的有關确認“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單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單(見附件3)已經确認,一并予以公布。
海關可憑香港工貿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為該品牌手表簽發的CEPA原產地証書,辦理相關的征稅驗放手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單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摘自《中山海關》http://www.zscustom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