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会馆简介 台商服务 协会足迹 政策法规 两岸三地航空 会员名录
  投资中山 市政部门 乡镇政府 财经资讯 便民窗口 中港澳船运表 不可不看
更多
全中国台商分布
 
 
 
你的位置>台商协会>政策法规>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0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海关对2007年7月1日起申报进口的《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的货物,准予按照零关税验放。

  二、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54号公告规定的有关确认“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的程序,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见附件3)已经确认,一并予以公布。

  海关可凭香港工贸署于2007年3月12日起为该品牌手表签发的CEPA原产地证书,办理相关的征税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第三批香港自有品牌手表清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摘自《中山海关》http://www.zscustoms.gov.cn


 
 
 
中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 版权所有 2007 粤ICP备06013001号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号台商协会大楼 邮编:528400
联系电话:0760 - 88336877/88336152 传真:0760 -88336224
电子邮箱:tbisa@pub.zhongshan.gd.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