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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馆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八条的精神,成立本协会,定名为 中 山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ZHONG SHAN)TAIWAN BUSINESS INVESTORS SOCIAL ASSOCIATION(下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和注册,以在中山市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团结和联络在中山市的台商企业及其投资者、技术、管理人员,增进交流,共商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与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 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和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和常设机构设在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台商协会大楼。

第二章 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会务范围及任务如下:

1.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台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
2.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台资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企业在筹办、生产 经营中 遇到的困扰;
3. 帮助会员及台商了解大陆有关政策、法令、法规,以各种方式向会员、台商传递有关经济资讯,提供有关大陆各类工商服务的咨询;
4. 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 组织会员开展多形式的联谊与交流活动,促进中山与台湾两地的交往与合作;6. 兴办社会公益活动;
7. 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在中山市登记注册的台商“三资”(独资、合资、合作),“三来一补”企业或在中山 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的台湾同胞,以及为协会服务的有关人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在中山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均为单位会员;在登记注册地台资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须遵循下列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填写入会申请表;
3. 经理监事会议讨论通过或协会领导审核;
4. 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表决权;
2.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要求协助解决企业的困难;
5. 要求协会维护本企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2. 按规定缴纳会费;
3. 积极参加会务活动,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合法权益;
4. 敬业、守法,为繁荣两岸经济服务;
5.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协会,均为自愿原则,但均需按规定办理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 协 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犯有其它损害协会利益的错误行为,经理监事或常务理 监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如下处分:

1. 口头劝告;
2. 书面警告;
3. 终止权利六个月
4. 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增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听取和审议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通过协会领导机构成员;
4.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5.审议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由理监事、常务理监事、正副会长组成的理监事会。本协会的领导成员以民主协商与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应在常务理监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监事、理监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监事会、常务理监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给予的职权,它的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根据协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本协会的经费;
4.提议增免理监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理事;
5.了解和指导各镇区联谊会(分会)的活动;
6.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提出修订协会章程意见;
8.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9.协会不得加入外国商会及境外社团组织,与其他任何组织没有隶属关系,不得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委托从事与章程规定不符的活动。

理监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理监事会议和常务理监事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监事通过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监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干事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监事会通过,并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理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总干事、干事(秘书)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用。

第十八条   会长由台商担任,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中华民族的振兴积极努力;
2.台商本人投资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较好,在台商中有一定的威望;
4.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6.未在其他社团担任法定代表人;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可设立镇区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由该镇区的会员协商选出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正副负责人。联谊会或分会接受本协会领导。

第二十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中山市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协会对创立本会并担任本会会长十年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尊为创会(永远)会长,并享有:1、凡理监事会议、重大活动应邀请创会(永远)会长参加,创会(永远)会长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参加与否;2、协会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事前要尽量征询创会(永远)会长意见;3、创会(永远)会长有辅导和指导协会工作的义务。
协会也可以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本市台商为荣誉会长及本市台商中的热心人士为名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监事会或常务理监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理监事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会务活动;
3. 协调各联谊会(分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接待台湾地区重要团组和人士来访,应事先向所在业务主管单位报备。协会举办成立、换届、庆典等重要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协会举办跨地区的活动,应由业务主管单位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于会费、资助、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次。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实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由秘书长每两个月向会长、向理监事会全体会议报告一次经费收支情况,一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帐目。收支情况受理监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台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了宗旨需要注销时,由理监事会或常务理监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台务局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后,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台务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会员大会所通过的决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会费、捐 赠与资助的有关情况,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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